澄政發〔2021〕53號
市政府關于印發《江陰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陰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 陰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陰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19〕2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江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級政府性資金所進行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鼓勵社會資金投向上述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基礎設施類、社會事業類、信息化類三項?;A設施類包括: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人防工程、防災減災等領域項目。社會事業類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政法、消防、社會保障、政府公共服務設施等領域項目。信息化類包括電子政務和信息化等領域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七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充分放大政府資金的杠桿效應。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八條 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同、分工負責、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機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一)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論證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及概算,負責審核轉報國家、省、無錫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查的項目,負責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編制政府投資三年計劃及年度計劃。
(二)財政部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配合發展改革部門論證審核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負責政府投資資金審核撥付、政府采購管理、財務活動監督、以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
(三)審計部門根據計劃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四)行政審批部門依據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論證審核意見,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項目批復文件應當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共享。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服務和監督管理。
(六)工信局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類項目論證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信息化類項目管理辦法由工信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項目決策和計劃管理
第九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發展要求,結合實際需要和條件,擬定重要領域的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主要建設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資金需求等。
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是市級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三年計劃、年度計劃”梯次推進計劃管理機制,政府投資基礎設施類、社會事業類所有項目、信息化類500萬元及以上項目均需納入項目儲備庫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制度,擬納入儲備庫的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專項規劃和市委市政府明確的目標任務進行研究后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分類滾動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列入儲備庫項目開展項目前期研究,并對研究結果進行論證,財政部門安排資金專項用于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研究及論證。經論證的項目前期研究結果作為項目納入三年計劃的依據。
第十三條 擬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計劃的項目原則上從儲備庫中選取,基礎設施類、社會事業類項目由項目單位開展必要性研究,深度基本達到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報經發展改革部門對必要性進行論證審核后列入三年計劃。列入三年計劃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
經核定的項目投資匡算是控制投資估算的依據,原則上投資估算不得突破投資匡算,因重大變更確需突破的,需由發展改革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四條 擬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從三年計劃中選取,需為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者投資概算核定,征拆工作已全面啟動,開工條件基本具備的項目,方可申請列入年度計劃。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及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確定的年度政府投資規模編制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政府投資三年計劃和年度計劃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印發執行。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六條 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分為續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續建項目直接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明確項目類別、項目名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凡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審批和安排資金,確因特殊原因需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政府同意后,由項目主管部門編制可行性報告,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論證審核,并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審定后,由審批部門進行批復,增補納入年度計劃管理。
第十八條 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經濟運行情況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審核,出具論證審核意見: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第三方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出具論證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績效目標以及社會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依據三年計劃組織具有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資源利用、社會穩定風險、績效目標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和用地預審意見;
(二)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和有關批復要求,以及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由國家和省、無錫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報批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轉報。
第二十四條 列入三年計劃的項目,經審批部門賦碼后,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應按照三年計劃確定的建設內容和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或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五條 基礎設施類、社會事業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經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論證審核,并出具項目論證審核意見后,審批部門依據審核意見進行批復?;A設施類、社會事業類項目涉及信息化建設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工信局進行論證審核。
第二十六條 基礎設施類、社會事業類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經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論證審核,并出具項目論證審核意見后,審批部門依據審核意見規定的內容進行批復。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投資的依據。項目投資概算未經批復的,一律不得進行招投標(勘察設計除外)。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重點就項目設計變更、調整主要理由、概算增減原因分析等內容作詳細說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重新報批。
第二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三年計劃的項目,由審批部門根據經批準的三年計劃賦碼,項目單位憑有項目代碼的登記信息單分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用地、環評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實施統一、聯合、集中辦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完成各自的審查、論證及審批事項。
第二十九條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審核階段,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咨詢評審專家庫。
第三十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一條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經市政府明確后可以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相關規定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實施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資源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人民防空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項目簽訂施工合同或設備購置合同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將項目錄入統計聯網直報系統,并定期報送項目投資完成情況。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及概算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重新論證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復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論證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批復。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國家對建設工期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采取集中組織建設方式進行建設,有關建設規定按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實施竣工驗收和交接,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余的政府投資資金,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回國庫。
第四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通過項目驗收并投入使用或者運營的政府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后評價應當對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進行對比分析,對投資決策、建設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四十三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審計、財政等部門提出審計(審核)申請,結束后由審計或財政部門出具書面報告,并抄送發展改革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實現部門聯合監管。
第四十五條 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政府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前期研究、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蛘咄V菇ㄔO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未按規定通過在線平臺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五十三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原《江陰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澄政發〔2020〕52號)同時廢止。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發
政策關聯解讀: 《江陰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